新光三越中港店於今年 2 月 13 日因室內裝修施工不慎、引發氣爆,造成 5 死 38 傷之重大災害。對此,監委王幼玲、王麗珍、張菊芳三人今(19)日表示,台中市政府對該公司未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未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竟毫無察覺且僅能消極被動等待業者自發提出申請,監察院要求台中市政府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新光三越中港店 12 樓美食街於 114 年 2 月 13 日上午 11 時 33 分發生氣爆事故,造成 5 人死亡、38 人輕重傷之重大災害,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 114 年 11 月 18 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麗珍、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新光三越中港店因室內裝修施工不慎,致天然氣管線斷裂洩漏,遇電動工具作動火花而引發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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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表示,本事故發生時,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尚能本於權責,於災害發生時即派員進行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隨後市府亦成立爆炸災害應變中心並進行大量傷病患應變及後續協處等相應作為;但於事發前,新光三越中港店早於 114 年 1 月起於店內及網路上周知該樓層即將改裝訊息,卻未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且未依消防法規定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顯然無視法令規範。豈料,台中市政府竟毫無察覺,明顯欠缺主管業務之警覺性及專業敏感度,僅能消極被動等待業者自發提出申請,致未能督促業者落實建築法及消防法揭示維護公共安全之意旨,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發現,新光三越中港店早於 114 年 2 月 4 日向欣中天然氣公司申請天然氣(瓦斯)管線異動、同年月 10 日拆表後,即於 13 日發生氣爆,新光三越中港店於災前除規避法令規範未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未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外,據本案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指出,新光三越中港店及其承攬人亦未能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情形,顯見災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拆表作業因無須通知台中市政府所屬都發局、消防局、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主管機關,彼此間亦未有通報聯繫機制,致無從於事前掌握列管,以遏止業者僥倖行為,肇生工作者及公共安全危害,應檢討改進。
此外,公用天然氣事業係依供氣區域進行劃分,既分別由經濟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登記、許可及監督管理,因此,監察委員要求經濟部督促公用天然氣事業強化用戶落實管線維護、偵漏及緊急遮斷設備之管理,並偕同內政部研謀建立天然氣管線異動與施工行為間之橫向聯繫機制,以利各權責機關依法列管並監督管理,俾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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