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被控涉嫌市地重劃收賄勒索1300萬元,一審判刑13年,上訴二審出現逆轉,台南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台南高分檢昨(17)日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二審判決有前後矛盾而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相悖及未依卷證認定事實之情形,復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審酌釐清遽行判決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不當之違誤。

台南高分檢今日表示,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佃西里里長高進見2人所涉安南區佃西重劃案索賄貪污案件,經台南高分院撤銷台南地院所為有罪判決,改諭知被告等人無罪,經台南高分檢研析後,認為原判決就郭、高2人無藉勢藉端勒索之犯行,以2021年6月8日第2次在證人蔡某舊厝達成土地重劃業者廖姓業者應交付1,300萬元之合意時,郭未在現場;郭未收受廖交付之1,300萬元款項;廖交付之1,300萬元,與郭受託為廖督促地政局、都發局官員就佃西重劃案中有關「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應儘速處理之務職務上行為,不具原因、目的關係與相當對價性;「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案得於未經依都市計劃法公告實施前提前完成爭議土地之登記程序,與郭無關,且郭無不當施壓都發局、地政局官員等有利被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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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南高分檢認為,二審判決上述認定有前後矛盾而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相悖及未依卷證認定事實之情形,復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審酌釐清遽行判決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不當之違誤,業經該署於2025年11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撤銷上述臺南高分院判決而更為適法之判決。

該案係因台南地檢署2023年5月偵辦某工程顧問公司涉及虛增人頭地主方式市地重劃弊案,繼而查出郭信良及高進見涉嫌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1300萬元,同年7月帶回10多人偵訊,9月偵結起訴。台南地方法院去年11月判決,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3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高進見涉共謀佃西重劃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9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又教唆犯偽證罪,判刑6個月。

郭信良對此相當不服,他多次澄清,他並未收取任何金錢,檢調是「先射箭再畫靶」,一審對於證人對其有利證詞,且對其基地台證據均不採信,判決書內也未作說明。高進見也指出,與廖堅志係土地買賣,後來廖未履約,雙方只差沒用印。他質疑廖做生意,言而無信,他欲提告,廖才找蔡連博出面和解,並以1300萬元彌補其損失;蔡提出1300萬元當天,郭信良人並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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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信良委任律師表示,檢方起訴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兩者相互矛盾,檢方未能確定交付財物目的為何?究竟是被脅迫或為特定目的交付財物,迄今仍無法確定。唯一證據是廖個人證詞,但廖存有6處迥異說詞,廖自己交付1300萬元,但在重劃區內沒有抵廢地,截角地也非廖的,目的及動機為何?仍待檢方舉證外,「郭也沒拿到這筆錢」。若依檢方假設在蔡連博舊厝達成1300萬協議,郭並不在場,且依調閱其手機基地台均在服務處,兩者距離往返8公里,單趟約需15至20分鐘,光是車程就需40分鐘,依其時序不可能4分鐘內達成相關協議,一審採信廖不實指控,與客觀通聯紀錄有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