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產業創新條例」規範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情節重大者,政府應追回違法期間政府補助、獎勵,但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10)日引用審計部資料表示,111-113年度共有4,062 家違反規定,補助金額計 256億餘元,還有38家造成41名勞工死亡,但卻只有1家遠東新世紀收回補助25萬元。甚至數年前造成6名消防弟兄殞命的敬鵬公司,曾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破百萬,經濟部竟認定違法情節不重大,為何經濟部對違法廠商如此寬容?
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為促進產業創新,制定產業創新條例,補助(獎勵)公司,後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103年5月增列第 70條第 2項規定:「公司或企業最近 3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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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3年度經濟部、農業部及數位發展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補助(獎勵)轄管公司或企業案件分別計有 8,475 件(4,842 家) 、213 件(153家) 及 28,264件 (28,117家) ,補助 (獎勵) 金額分別為 371億 9,138萬餘元、 4億 5,753萬餘元及 28億 6,724萬餘元。經查這些受補助公司或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處理情形:
1. 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者計有 4,062 家,補助金額計 256 億餘元,其中 111 至 113 年度連續 3 年度均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案件者,計有 84 家,政府補助金額共 6 億餘元,另有 38 家公司或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動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案件達 20件以上,最高達 370件。
2. 經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查詢,111 至 113 年度經濟部、農業部及數發部補助(獎勵)之公司或企業,於 109至 113年度內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1人以上)或罹災 3人以上】計 38家(63件,補助金額計 6億 7,469萬餘元),造成 41名勞工死亡;另查詢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111 至 114 年度受補助之公司或企業,其中有 4家公司(補助金額計 2,742萬餘元)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經主管機關裁罰金額達 100萬元以上,但經濟部、農業部及數發部數位產業署均未列入情節重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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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3 年度受補助公司或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及勞動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分別有 1 家(補助金額 214 萬餘元)及 2 家(3 件,補助金額計 1,070 萬元),112 年度分別有 1 家(補助金額 25 萬元)及 4 家(4件,補助金額計 4,924 萬餘元),但審查結果,其中 111 年度 3 家及 112 年度 4 家公司(補助金額共 6,208 萬餘元),但經濟部以違法公司已針對相關違失提出改善措施或已完成改善為由,認其違法行為非屬情節重大,不予收回違法期間之補助款,實際僅收回 1家違法情節重大公司之補助款 25 萬元。
民眾黨團立委黃國昌今日記者會引用審計部資料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給予企業獎勵或補助,應是鼓勵優秀企業創新並提升產業價值,也因此第70條明定,因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獎補助,已獲得者並應追回。然而,近年被經濟部認定違法情節重大,並實際追回補助者,僅1家公司,不僅違反社會的常識,更是開後門放水。
黃國昌批,今年1月經濟部才說,會用更嚴格態度看待企業責任,非常會大內宣,但不僅沒有用更嚴格的態度,反而還縱容放水。依據審計部的統計,近5年接受「產業創新條例」獎補助的違法企業高達4000多家,政府總共補助256億餘元,其中「發生重大職災,造成41名勞工死亡」38家、「連續3年均有違法」84家、「違法案件達20件以上」38家,如果這樣不算嚴重,那什麼才算嚴重?
黃國昌指出,在「發生重大職災,造成41名勞工死亡」38家中,其中有4家企業被主管機關裁罰達100萬元以上,但經濟部、農業部及數位部均未列入情節重大處理,到底什麼樣算情節重大?更扯的是,在如此寬鬆的標準下,即便各法律主管機關已認定8家受補助企業違法情節重大,但經濟部以違法公司已進行改善為由,實際僅追回1家違法公司之補助,憑什麼如此放水?
黃國昌指出,全台灣遭經濟部實際追回違法公司之補助,僅有遠東新世紀一家公司,即便數年前造成6名消防弟兄殞命的敬鵬公司,111、112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破百萬,經濟部竟認定敬鵬公司違法情節不重大、未追回補助,而敬鵬公司繼續於113年被裁罰60萬,為何經濟部對違法廠商如此寬容?
黃國昌再批,更嚴重的問題是,依據經濟部所定之要點,各法律主管機關已經認定違法情節重大,仍可透過經濟部組成審查會再「綜合考量」,所以即便各法律主管機關已認定有8家受補助企業違法情節重大,經濟部組成審查會認定的僅有1家,可以這樣僭越母法權限自行認定?拿納稅錢補助違法情節重大的廠商,有多少台灣人會認同?經濟部應說清楚、講明白,若經濟部如此執法,國會別無選擇應啟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