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6日電)原民會前副主委林碧霞騷擾並腳踹女秘書,去年遭判刑5月、緩刑2年。林碧霞疑心生不滿報復,檢舉女秘書盜用其帳號簽核假單,反被依誣告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林碧霞民國109年起擔任原住民族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對女秘書心生愛慕,不斷寫書信、肢體觸碰騷擾,也傳訊息「妳的身體是我的勢力範圍」、「下回不坐我旁邊,我就暴打妳一頓」等語,讓女秘書心生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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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林碧霞要求對方刪除LINE對話紀錄遭拒,竟毆打、腳踹女秘書,新北地方法院去年1月依跟蹤騷擾罪及傷害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

林碧霞遭判刑後,去年4月向新北地檢署檢舉女秘書涉嫌盜用她的公務差勤系統帳號密碼簽核8天假單。檢方調查後認定女秘書涉偽造文書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並自行偵辦起訴林碧霞誣告罪。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林碧霞表示,她知道當時女秘書因病開刀需請長假,但並未將帳號密碼交給她使用,也未授權她簽核假單。女秘書則說,因林碧霞不會使用電腦,因此當初有提供帳號密碼給她,要她協助處理差假、線上公文。法院審酌其他同事證詞,確認林碧霞將帳號密碼授權給女秘書簽核假單已行之有年,林碧霞說法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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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林碧霞辯稱是對女秘書的差假有疑慮,希望查清楚並無誣告犯意,但法官指出,林碧霞任職原民會副主委時,若懷疑下屬差假不實,明可下令調查,但她反而是因前案遭判刑後才提出檢舉,不合常情,令人懷疑此舉意在報復。

法官表示,此類事務向政風處檢舉就能查明,林碧霞卻直接向有偵查權限的地檢署檢舉,意圖使女秘書受刑事處分,足認有誣告犯意。法院10月29日宣判,依誣告罪判處林碧霞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