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罷免案投票時,展示選票給媒體拍攝,涉嫌亮票。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違反選罷法起訴趙少康,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趙少康於7月26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大安國民中學第581號投票所,領取罷免票並完成圈定,步出圈票處朝投票匭行進之際,經在場擔任選務工作的楊姓主任管理員提醒應將選票折好,竟將罷免票平舉胸前,且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之面朝身體外側,以此方式將應秘密的圈定內容出示供現場記者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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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趙少康隨後將罷免票自胸前放下,楊姓主任管理員見狀再次提醒不得有亮票行為,趙少康繼續前行並低頭檢視手中罷免票,至投票匭前於將罷免票投入前,再次以左手持該罷免票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之面朝向記者,以此靜止狀態供記者拍攝後,再將該圈定面反轉朝向自己,續待記者拍攝完成後,才將罷免票投入票匭。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通知趙少康說明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函送北檢。檢察官於9月23日傳喚趙少康說明,訊後請回。趙少康受訪時表示,他只是展示票、表示有投票而已,並沒有亮票,整件事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北檢認定趙少康先後2次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今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趙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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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表示,請法院審酌趙少康身為知名公眾人物,言行動見觀瞻,更曾多次參與重要公職人員選舉活動甚或親自擔任候選人,對於不得亮票的規定,應知之甚詳,竟仍於罷免投票過程中刻意違反法律規定,出示其圈定內容,事後又飾詞推託,辯稱並非故意云云,企圖輕描淡寫一語帶過,態度顯不足取,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方沛清)1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