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車站性侵案震驚全台。44歲邱姓通緝犯9日於車站大廳性侵外籍女子,全程長達10分鐘無人制止,事後影片流出並在網路瘋傳。衛福部長石崇良16日強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任何資訊,違者將依法查辦,呼籲社會勿再二度傷害受害者。
針對事件引發的輿論發酵與影片外流,石崇良16日受訪時明確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保護被害人有嚴格規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轉述或暗示受害者身分。他表示,已指示地方政府依法追查相關違法散布行為,必要時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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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指出,44歲邱姓男子為竊盜通緝犯,9日晚間在台北車站大廳公然性侵一名外籍女子,過程長達約10分鐘。直到現場外籍生報警,案件才曝光。警方循線鎖定後迅速拘捕邱男,北檢複訊後依乘機性交、公然猥褻等罪嫌送辦,並解送桃園地檢署執行原通緝刑期。
事件後相關影像遭非法散布,衛福部指出,性影像處理中心已接獲多起民眾檢舉,並展開處理。該部重申,任何人若未經同意重製、下載、轉傳或散布性影像,均可能觸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呼籲民眾勿在網路肉搜或留言討論受害者身分,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儘管官方多次提醒,仍有部分媒體揭露外籍女子的國籍與與嫌犯的關係,引發輿論譴責。對此,石崇良在立法院受訪時再度強調,法條明訂不得以任何形式揭露受害人資料,「不論是明示或暗示,都是違法行為」。石崇良補充,衛福部已透過新聞稿及社群平台多次提醒,凡取得受害人資料者,不論來源皆不得再行轉傳,並已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察、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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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媒體詢問是否應下架相關影片,石崇良明確回應,拍攝本身即屬違法,更遑論上架與傳播。他強調,凡已上架內容應即刻移除,任何以拍攝、下載或分享方式取得的性影像皆不得再散布。
衛福部保護司補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平台業者若未依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影片,地方主管機關可依法處6至6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最嚴重者甚至可能遭封網處分。
保護司進一步呼籲,任何人若散布或轉傳涉性影像,最高可判5年刑期。提醒社會大眾切勿為求關注而分享影片或討論被害人隱私,避免加重其心理創傷。若發現相關影像流傳,可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以協助下架與防止再度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