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涉嫌協於2022年11月21日至22日,以每票1-2萬元期間向16名里長候選人行賄遭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25)日宣判無罪,全案可再上訴。法官認定蕭景田自掏腰包拜訪里長時順帶拜託支持,以求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得以4席全上,如此「拉票」、「催票」動員,亦屬政黨競爭下所常見,並非一票多少錢對里長「買票」。
宣判主文指出,蕭景田、曾繁川、左麗芳、周世英、薛群秀、陳明雄、魏雅郁、陳洲平、張富淳、許瑩珠、黃澤雙、潘萬生、劉序剛、張義博、陳志成、何麗玲、何漢清、李秋霞、郭崇儀、黃景煌、陳壽彭、李炳亷、楊錦宗、莊福來、陳文賢、羅志傑、萬天榮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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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表示,檢察官雖起訴及追加起訴蕭景田、曾繁川於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之111年11月22日下午,走訪士林區、北投區之里長如汪瑞霞及其餘被告左麗芳等25人,並交付10000元或20000元之現金,用這些賄賂要求投票給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林杏兒,而主張其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犯行。
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卷內之證據,充其量僅能證明左麗芳、周世英、魏雅郁、陳洲平、張富淳、黃澤雙及非本件被告之汪瑞霞,曾於111年11月22日收到蕭景田、曾繁川拜訪時交付之10000元,李炳亷是在其他時間收到曾繁川返還之選舉保證金2萬元,其他被告則均無法證明於111年11月22日有收到蕭景田、曾繁川所交付之10000元。
而當時蕭景田、曾繁川雖有表達多支持林杏兒,甚至發放林杏兒之競選文宣。然里長選舉,除了政黨發給之補助外,實務上常見他人私下贊助經費,證人張永棟(明勝里里長)、吳進興(國民黨芝山里常委)、黃呂錦茹(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於審判中都有證述在案,而且本院調取曾坤來(忠誠里里長)扣案之信封袋,發現原來都是別人集資數千元祝其「高票當選」之紅包袋,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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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景田身為國民黨之中常委暨北投區黨部前主委,又在北投區經營麗禧溫泉酒店,於公於私,自行掏腰包贊助北投、士林區之同黨籍里長競選經費,並要求該選區之黨部執行長曾繁川陪同拜訪,本符合常情,汪瑞霞、左麗芳、周世英、魏雅郁、陳洲平、張富淳、黃澤雙等國民黨籍之里長候選人,也都供述過其等覺得這筆錢是在補助競選經費。
抑且,林杏兒畢竟前次落選,選情較為緊急,蕭景田、曾繁川於拜訪時順帶拜託支持,以求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得以4席全上,如此「拉票」、「催票」動員,亦屬政黨競爭下所常見,本件並非一票多少錢對里長「買票」。
更何況,周世英、陳洲平、黃澤雙,或張富淳之配偶曾坤來,原被國民黨劃分為林杏兒責任里,理當為林杏兒造勢,更無需加以「賄選」之必要。綜上所述,應為蕭景田、曾繁川、其餘左麗芳等25人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審判長則為法官蔡守訓、受命法官梁志偉、陪席法官郭書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