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3)日公布第283期廉政專刊,其中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114年1月至 3月) 」部分,時任苗栗縣議長的鍾東錦,「應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但申報109 年11月1日之財產,就應申報之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本人債權1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之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72萬元,處分日期為113年7月2日,確定日期為114年1月13日。
監察院去年3月公布廉政專刊也曾就鍾東錦在擔任副議長期間,未據實申報存款1筆、股票1筆及事業投資5筆,且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鍾東錦新台幣56萬元罰鍰。當時申報是民國107年11月1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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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鍾東錦二度因為財產申報不實受罰。今年9月鍾東錦公布新的曾因存款從2億元增加到3億元備受關注。鍾東錦受訪時則稱娶了一個好老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