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友善支持的職場環境,行政院推動增訂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並於114年3月17日函請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經考試院第14屆第32次會議(114年8月7日)審議通過並會銜行政院。考試院於今(18)日會議審議通過施行日期,身心調適假將訂於今( 114)年10月10日「世界心理健康日」施行。
行政院表示,賴清德總統於113年 11月28日「總統府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時指示,在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上,政府必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並請相關部會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經人事總處會商相關機關,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為不利的處分,鼓勵公務人員透過身心調適假舒緩壓力、照顧身心,以維持良好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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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補充說明,這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除增訂身心調適假,尚有優化休假制度等友善公務職場規定。例如,公務人員初任當年即可享有最低3日休假的保障、再(轉)任人員當年即得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另對於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育幼原因而留職停薪的公務員,其回職復薪後的休假及事假日數均接續核給,不須按比例計算。
但考量修正幅度較大,且休假是以年度計算,除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World Mental Health Day),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則於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