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無黨籍前屏東縣長治鄉長許玉秀詐領補助款,更二審判刑8年、另民主進步黨前鄉長古佳川詐領公款,歷審都判刑8年,昨天最高法院都駁回上訴定讞,古佳川部分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據一審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許玉秀民國105年間涉嫌指示公所辦廟宇活動,浮報支出並以不實收據核銷,詐得補助款新台幣55萬餘元,並與親友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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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二度更審,許玉秀一度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認定許玉秀知悉親友詐領,卻有意容許、毫無作為,撤銷無罪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古佳川被控109年5月到6月間、12月間,及110年1月間為支付委任律師費、購買歌手張惠妹演唱會限量紀念品及父親慶生餐會等私人開銷,指示特助以空白或私人聚餐收據佯裝公務餐費,詐領公款5萬餘元。

一審、二審認定古佳川犯行時間近1年,雖金額非鉅,仍屬可議,且身為主導者,犯後矢口否認,並有偵查中串、滅證情況,態度難認良好,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通知檢方啟動防逃。(編輯:李明宗)1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