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堪用的回收電鍋,好心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不料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考量黃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院減輕其刑。黃姓隊員指出,只想物盡其用做好事,沒想到事情這麼嚴重。
檢廉調查,黃男是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於清運垃圾時發現仍堪用的大同電鍋,便將其送給常遇見的拾荒婦人,希望婦人能用來煮熱飯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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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取電鍋的行為遭所屬清潔隊發現,要求黃男返還電鍋,而黃男自掏腰包買新電鍋上交並自首,而依北市環保局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因此黃男仍被依法送辦。
士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定黃男動機單純,且該電鍋回收價僅32.56元,然而黃男身為公務員,仍不得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法起訴黃男,不過考量黃男符合自首、情節輕微等減刑要件,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
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指出,該名清潔隊員還在職,已經有30年經歷,平時做事中規中矩,目前已遭記過處分,平日也有宣導資源回收物品不能隨意拿走,否則會有明顯觸法行為,但也安慰到類似的案例沒有到坐牢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