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8日)就「11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曹興誠對被告翁曉玲的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即曹興誠求償4098萬餘元敗訴,翁曉玲免賠,但可上訴。

原告曹興誠主張,被告翁曉玲於114年2月23日及3月3日在其個人臉書發文,虛構其曾承諾捐款新臺幣1500萬元予國立清華大學卻未履行,詆毀其誠信及商人形象,侵害其名譽權,請求移除貼文並賠償4098萬餘元。被告則表示,其貼文內容參考媒體報導及清華大學公開資訊,認為原告因與前校長沈君山對弈輸棋而承諾捐款,有合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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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援引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及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強調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具促進民主多元社會發展之重要功能。被告貼文所述事實,雖原告否認個人捐款承諾,但被告依據公開資訊,具相當理由相信其真實,且原告未證明被告明知不實或有重大過失,未違合理查證義務。此外,被告針對原告身為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罷免案領銜人之品性操守所作評論,屬公共利益相關之善意意見表達,縱使用強烈負面詞彙,仍受憲法保障,未逾言論自由界限。

法院認定被告言論不具違法性,駁回原告請求移除貼文及賠償之訴訟。本案原告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