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機車騎士去年行經台中市豐原區向陽路,撞上逆向騎腳踏車的蔡姓婦人,蔡女送醫搶救不治。檢方將黃男依涉嫌過失致死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整起碰撞的過程反應時間約只有1秒鐘,判決黃男無罪。
豐原區向陽路上,黃姓男子騎乘機車正常行駛,而蔡姓婦人騎腳踏車不僅逆向還是在快車道上,黃男因閃避不及相撞,婦人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折,因中樞及呼吸衰竭而死亡,事後黃男被依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遭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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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看黃男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由於蔡婦逆向且夜間未開啟車燈,嚴重影響能見度,再加上對向來車燈光刺眼,同時慢車道被多輛汽車占用、快車道甚至有車輛違停,嚴重干擾黃男的視線與行車空間。
黃男經過違停車輛後,逆向蔡姓婦人才出現在視野中,法官判斷從看見蔡婦到發生碰撞大約僅有1秒反應時間,考慮正常人反應加上煞車需要的時間,不足以閃避違規逆向而來的蔡婦,因此判定黃男無罪。
台中地院指出,過失的意思,是指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預見危險,或盡了最大努力,還是避免不了危害結果,就不構成「過失」。而以黃男的情況顯然無法避免危害結果,因此沒有過失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