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擬通過第三次修正的「企業併購法」,新增「證券交易所得緩課機制」,換句話說,籌組控股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予計入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申報。此舉可望減輕股東即期稅負,並提升企業整併意願,促使中小企業集體作戰,進軍國際市場。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顯示,為鼓勵企業成立及發展產業控股公司,未來可透過股份轉換方式,將既有公司納入產控公司旗下,股東在此過程中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以選擇不立即計入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而是待實際轉讓或劃撥保管帳戶時,再依轉讓價格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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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草案規定,未來在條文施行後5年內,若企業透過「企業併購法」第29條的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且收購方、被收購方及其股東符合特定條件並經國發會認定,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選擇暫不將轉換過程中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等到未來實際轉讓產控公司股份,或將股份撥入政府指定帳戶時再課稅。
根據修正草案,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表示,適用相關規定者須為國發會認定的控股公司,相關規定待國發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