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高院更四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五審今天撤銷判決,仍依圖利罪改判處4年5月徒刑,可上訴。

此外,法官當庭諭知,李進誠有受電子監控的必要,自今年8月4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須接受電子手環科技監控,並攜帶個案手機,每天定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監控中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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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的李進誠被控洩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給金主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另被控洩漏法務部調查局有關勁永資金查核供記者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民國94年10月間,台北地檢署起訴李進誠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犯洩密、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判處李進誠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判處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僅依洩密罪判處1年4月徒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8月徒刑。

最高法院再度把案件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認定李進誠犯貪污罪及洩密罪,考量全案纏訟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改判有期徒刑6年。經上訴,最高法院3度將案件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定李進誠犯洩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依減刑條例、速審法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4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更四審改認定李進誠犯貪污罪,111年底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第5度把案件發回高院更審,今天更五審做出判決。(編輯:李淑華)1140805

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高院更五審5日宣判,依圖利罪判處4年5月徒刑,法官諭知李進誠(前左)須受科技監控,宣判後由法警帶回法警室。中央社記者謝幸恩攝 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