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遭判刑6年8月定讞。林男聲請再審駁回確定。林男2度提再審遭高院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刑事定讞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6年12月間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遂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但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便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住處,據為己有。林男事後得知消息走漏,遂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置放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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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改判處6年8月徒刑;林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男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駁回;林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林男提出金防部107年度業務分層核判權責區分建議案簽呈等相關文書,主張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洗衣機採購程序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支援營彈藥連辦理,他當時無決定及分配的權限,因此不構成因職務關係而支配公有物品的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採購經費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核撥,但此批採購的物品供公務機關使用,即屬公用、公有之物,並不會動搖本案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的判決事實,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林男再次聲請再審,主張他當時借洗衣機外箱包裹將茶盤寄回他台南住處,原確定判決只以證人證詞推斷包裹內容物為洗衣機,有判決理由未以證據認定之違誤。金門高分院認為,林男聲請再審意旨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天再次駁回抗告確定。(編輯:張銘坤)1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