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1日電)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銀行法案,聲請變更在台北市天母的住居所以個案手機每天自拍線上報到,獲高院裁准,檢方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抗告確定。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一審僅裁准辜仲諒以個案手機每天自拍線上報到,案件移由二審審理,二審裁定相同處分,檢方未提抗告,但發函二審法院建議用電子腳鐐或手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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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辜仲諒向法院聲請變更自拍地點獲准後,檢方以應用電子腳鐐或手環為由而提抗告,認為二審裁定無違法,至於是否用電子腳鐐或手環,由二審法院依案件進度職權審酌,據此駁回檢方抗告確定。

全案緣於,辜仲諒等人被控「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遭檢方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期徒刑7年8月、8年、9年6月。

台北地檢署發函法院,建請施以電子監控。一審北院裁准辜仲諒攜帶個案手機,每天上午7時至11時,定時以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裁定,令辜仲諒以個案手機,須每天「定點」在戶籍地自拍線上報到。辜仲諒以戶籍地房子正在裝修為由,請求變更報到地為台北市天母的住居所,獲高院裁准。檢方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編輯:方沛清)1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