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7年前指前時代力量黨林效先涉毒,林男提告求償。更一審判賠,更二審改判免賠,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日前更三審調解成功,王男給付林男110萬元,官司落幕。

全案緣於民國107年4月間,王浩宇透過臉書(Facebook)及記者會指稱,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黨工在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並附上林效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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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提告主張,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不實言論導致輿論認定其涉毒品案,嚴重損害其名譽並造成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及停職期間薪資損失43萬500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應賠25萬元及登報道歉;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賠40萬元及登報道歉。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仍認定,王浩宇不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酌減精神慰撫金,改判賠償25萬元並刊登回復名譽啟事。王浩宇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第2度廢棄發回。

更二審則認為,難認王浩宇故意侵害名譽,改判免賠。林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第3度廢棄發回。更三審審理期間,雙方達成調解並正式和解,王浩宇給付林男110萬元,纏訟7年多的官司正式落幕。(編輯:黃名璽)1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