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所國立高中的4名女教師,因遭學生偷拍身體隱私部位畫面,並在社群平台散佈,憤而提起民事訴訟,共求償485萬元,最終台南地院判決該名學生與其母親,須連帶賠償4名教師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100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本案發生於2020年至2021年期間,當時仍就讀台南某國立高中的未成年男學生,利用4名受害女教師在課堂上協助學生解惑時,以特殊角度進行偷拍,內容涉及胸部及裙底等隱私部位。其中A姓女師被拍2次胸部影片、B姓女師被拍5次裙底影片、C姓女師被拍3次裙底影片、D姓女師被拍1次裙底影片,共竊錄達11支影片。事後該名男學生更將部分影像上傳至社群平台(Facebook、Telegram)供人觀覽,已嚴重侵害教師隱私與人格權,被害人等經人告知後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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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指出,該名學生在刑案偵查過程中已坦承認罪,承認有偷拍及散佈行為。4名教師共請求125萬元、125萬元、115萬元、1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男學生事後向法官表示有意願分期賠償,但認為請求賠償的金額過高,他表示家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母親在工廠工作,領取最低薪資,他尚在就讀大學中,只有打工之收入,不希望連累到母親,請法官考量其家境及尚是學生等因素,酌減精神慰撫金。

台南地方法院考量綜合侵害情節、當事人身心狀況與經濟背景後,認定原告A女應獲賠償30萬元、B女25萬元、C女25萬元、D女20萬元,共計100萬元,並駁回其餘超額請求。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