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陳姓男子由於不滿男性友人,去年9月15日凌晨尾隨友人前往廁所,從門縫偷拍如廁照片並設為個人LINE大頭照供人觀看,經過近3個月時間被害人才發現,隨即報警提告,檢方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散布影像2罪起訴陳姓男子,法官各判拘役40日及50日,應執行80日,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姓男子因對男性友人不滿而在KTV尾隨後者進廁所,並將如廁畫面設定為個人LINE大頭照,被害人發現後提出妨害秘密、妨害名譽、性騷擾告訴,同時拒絕與陳姓男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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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僅為發洩個人不滿情緒,在公共廁所內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更散布竊錄內容,顯見其無視法紀,毫不尊重他人隱私權益。
針對陳姓男子的行為,法官指出拍攝朋友如廁時影像照片,觸犯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40日;將照片設定公開供人閱覽則觸犯刑法散布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拘役50日,認定其行為不僅侵犯隱私更造成告訴人不安及心理上壓力,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