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胞兄、前海關稽核組長羅文禎涉吃案等,羅男自訴游男涉妨害名譽罪。北院日前判游智彬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民國112年12月18日,游智彬、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季節、新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王子芩,召開「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網路直播記者會,指羅文禎涉包庇走私、擅調部屬。游智彬同日在臉書(Facebook)發文,指羅文禎為「海關蟑螂」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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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財政部發出新聞稿澄清,強調指控非事實。游智彬於112年12月21日再度召開網路直播記者會,指羅文禎涉勾結毒梟等語。

羅文禎認為,游智彬、季節與王子芩發表不實、侮辱性言論,已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刑法妨害名譽罪。

游智彬、季節、王子芩否認犯行。游智彬供稱,言論基於社會公益、在野黨監督職責,並已善盡查證義務;季節則稱,為監督政府,並無公然侮辱的故意或行為;王子芩稱,官員須接受社會公評,其發言屬言論自由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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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依據證人證述及證據資料,認為羅文禎無涉包庇走私或擅調部屬;游智彬等人提出的海關船班資料、通報單及查獲資料,也未與羅文禎有關,難認已盡合理查證,言論也已逾越合理評論,確已損害羅文禎的名譽。

北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游智彬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季節處拘役40日,王子芩拘役30日,3人均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本件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