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女足隊強迫學生「抽血換學分」爭議持續延燒,教育部對學校、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3方處以行政裁罰,台北地檢署認為女足隊教練周台英疑涉強制、侵占等罪,昨分他字案偵辦,將周列被告。知名律師「瑩真律師」指出,周台英不只違反《人體研究法》,還涉及更嚴重的《刑法》強制罪、傷害罪的問題,同時也涉及違反個資法。她感嘆,台師大就連調查報告到底調查出什麼結果都不知道,實在令人遺憾痛心。

瑩真律師坦言,看到台師大女足成員長年被迫抽血事件,怵目驚心,真的很難相信這麼離譜的事件竟能發生在台灣。她直指,台師大的聲明更是完全避重就輕,根本沒有面對周台英教練所犯下的錯誤,也完全沒有擔起學校監督及調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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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真律師提到,翻一翻法條就知道,周台英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沒有提供完整的資訊、沒有事先取得同意,也沒有使研究對象可隨時撤回同意等等行為,最嚴重不過是罰鍰、終止研究等行政處分而已。但強迫抽血行為還涉及更嚴重的《刑法》強制罪、傷害罪的問題。

瑩真律師指出,周台英沒有事先取得同意就強行抽血,甚至以畢業學分威脅學生配合,完全符合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在沒有得到同意的前提下,以針頭扎入人體,對人體進行物理性的侵害,並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瑩真律師表示,人的血液檢體裡包含許多相關資訊可進行分析,這些血液資訊亦可識別出被抽血人的個資,因此人的血液檢體亦屬於個資的一部分。周台英這樣長期且普遍性對女足成員進行抽血,而沒有履行個資法規定合法蒐集個資應具備的要件,例如要取得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等等步驟,也構成違反個資法,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瑩真律師也點名台師大,除了教練的刑責之外,學校也脫離不了關係。過去法院的見解便認為,公立學校教師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教學活動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因此學校教師教學上有使學生的自由或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依國賠法規定,台師大屬於賠償義務機關。

結果台師大的聲明中,從頭到尾就只講到《人體研究法》,沒有說明刑法、個資法的刑責,沒有幫助學生採取法律行動,連調查報告到底調查出什麼結果都不知道,更把自己的國賠義務撇得乾乾淨淨。瑩真律師感嘆,看到一所國立大學這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實在令人遺憾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