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女足隊的教練周台英強迫學生「抽血配合研究」,若是不順從,學生就無法獲得學分,甚至威脅退學,既違法又違反學術倫理,但台師大並未停止該教授職務,僅將其堅韌的教練職停職,事件震撼全台。律師吳俊達點出教練周台英與幫助她的行為人,在刑法與民法上的可能罪刑與責任。

吳俊達表示,台師大女足隊違法抽血事件,正是考驗我們對於「封閉體制」落實「轉型正義」的決心。除了詳細查明歷年發生事實過程,並絕對公開道歉外,行為人該負起法律責任的部分,也應該好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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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達細數在法律面上,周英台個人、曾經幫助及參與她的行為人,各位共同行為人的責任,包括有無相關刑事責任,如刑法第277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民事責任侵害身體健康權的精神賠償,是否應該追究清楚?其中有無涉及不法利益?若有,應否追繳?

吳俊達表示,組織責任上,師大對全體受害學生們,應否負起「獨立」賠償責任,例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不論學生是否已經畢業、在學中,學校是否均應該妥適給予精神賠償?

吳俊達認為,師大近年在學校發展轉型及學生職涯發展規劃上,校方做了非常多的投入努力,然而,這樣一個「法律事件」所衍生的「醜聞公關效應」,卻可能將所有歷年、全體師生們攜手合作正面努力及成果,均完全摧毀殆盡。本事件的後續處理方式及結果,至關重大。

台師大女足爆出實驗醜聞,台師大女足隊的教練周台英強迫學生「抽血配合研究」,若是不順從,學生就無法獲得學分。   圖:林冠妙/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