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5日電)嘉義陳姓男子被控去年7月間至夾娃娃機店竊取潮牌公仔「泡泡瑪特」,因急欲駕車逃脫而撞傷業者,嘉檢依準強盜罪嫌起訴。嘉院審酌有情輕法重之虞,酌減後判刑2年10月。可上訴。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30歲陳男去年7月17日深夜駕駛出租車輛並懸掛竊取車牌,與37歲同夥一起到嘉義市民族路的夾娃娃機店,由陳男進入店內竊取時下潮流玩具品牌「泡泡瑪特」公仔,價值逾新台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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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抱著公仔衝出店外,坐上接應的車輛,夾娃娃機店業者林姓夫婦則出外阻擋車輛前後,坐在副駕駛座的陳男則伸手控制方向盤並伸腳踩油門,加速往左偏逃逸,此時,林姓業者以手壓住引擎蓋試圖阻擋,仍造成其腹部挫傷。

事後,陳男與同夥遭警方查獲函送,嘉檢偵結,陳男的犯行為防護其所竊取贓物,並逃離現場以脫免逮捕,陳男原竊盜犯意提升為準強盜犯意,依準強盜罪嫌起訴,陳男同夥則依竊盜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準強盜罪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審酌陳男竊取的物品價值非鉅,施以強暴的結果尚非相當嚴重,若判處最輕本刑5年,容有情輕法重之虞,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因此,陳男犯準強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竊盜罪部分,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陳男同夥犯竊盜罪,累犯,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編輯:李錫璋)11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