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男子向詠強無照、超速且酒駕,於北市敦化南路撞死1名新加坡籍空少,一二審均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向男上訴,全案定讞。
依據歷審判決,向姓男子曾有酒駕遭判刑紀錄,駕照也因此遭吊銷。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向男於台北市一家飯店飲用半瓶紅酒,先搭乘計程車前往自己經營的舒療店按摩,隨後於晚間8時許駕車欲返回新北市新店區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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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男駕車途經台北市敦化南路時,超速撞上當時正闖紅燈步行於行人穿越道的新加坡籍男子。碰撞時向男踩煞車,汽車從碰撞地點持續滑行72.6公尺才完全靜止;員警到場處理,向男當場坦承肇事,經酒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
被害人經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時,依向男自白及稽核檢察官提出的相關書證、物證,認定罪證明確,考量他自首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80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量處有期徒刑6年8月。
向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無違法或失當之處,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向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