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男子劉意涵跨年夜飲酒後與李姓女友起口角,持水果刀刺殺女友,致其失血過多身亡。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16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2月31日跨年夜,劉男在台中市后里區租屋處飲酒,因細故與李女起爭執,劉男心生不滿,從桌上拿起水果刀朝李女胸口連刺3刀,李女倒臥床邊,血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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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室友發現地上大攤血跡,立即報警並通報救護人員,將李女送醫急救,但因失血過多宣告不治。案經台中地檢署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認為,劉男曾犯恐嚇等刑案,行為構成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審酌其僅因細故爭執而行凶,使李女與家屬天人永隔,罪責深重,雖坦認犯行,但除開庭時致歉,並未有積極彌補的作為,考量李女家屬意見,判處16年6月徒刑。

案經劉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量刑合乎罪責原則,未裁量不當,據此駁回上訴。劉男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