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在籍投票」,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與王鴻薇等人再提出兩個版本認為,憲法保證人民投票權,「嚴格在籍投票」的制度下,倘返鄉投票成本甚鉅,致使不少民眾不能回家投票。因此,凝聚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讓選舉人得在投票日前60日向選委會申請不在籍投票。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24)日中午舉行。由國民黨召委翁曉玲擔任主席。對於本週五院會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翁曉玲以本次院會議程草案內容,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 ,援例交由院會處理。不過,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則連喊「連表決都不表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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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民黨立委陳菁徽、黃健豪、廖偉翔等19人及王鴻薇、鄭天財 Sra Kacaw、游顥、林思銘、謝龍介、牛煦庭等22人,都分別提出「不在籍投票法案」。
陳菁徽等認為,憲法第17條規定明文保障人民之選舉權,其保障範圍包括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國家有義務設計一套足以確保人民選舉權實現的程序,積極營遊一個適合選舉權實踐的環境。在現行「嚴格在籍投票」的制度下,倘返鄉投票成本甚鉅、致使人民投票意願低落,不僅有違反應憲法保障人民參政的精神,也恐造成選率結果正當性不足之疑慮,基此,國家自有義務設計更利於人民表達公共意志的制度。
陳菁徽認為,加以科技業發達,包含數他科技及人工智慧科技日益成長,尤其數位發展部已成立許久,應有充分之量能及能力規劃協助數位投票制度,各方發展條件充足,應可推動不在籍投票,以落實公民參政權之保障。
王鴻薇等認為,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皆規定『選舉人,除期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但卻另有規定『工作人員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可申請在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顯然我國選舉制度已有不在籍投票之精神,為保障選舉權之行使,應擴大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對象及投票方式。
王鴻薇認為,我國有許多公民不在戶籍地工作,根據主計總處民國110年人口普查公告資訊,全台期工作人口會有130萬~140萬人,在外地求學學生有30幾萬人,根據普查資料,符資格的人口約在190萬-200萬人之間。因此,政府雙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及立即的便利性,民國110年9月30日,行政院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的「公民投票不越投票法」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顯見目前我圖建事務技術已發展成熟。
王鴻薇表示,故任何選舉皆應一視同仁,若使人民選舉舟車勞頓增加成本,與因此降低投票誘因放棄選舉權,對於我國民主政治深化與鞏固不利。據此,不在籍各方面已達實施可行性、急迫性、必要性,擬具「不在籍投票法」。
對於不在籍投票申請,陳菁徽版本,投票人應於選舉公告日起到投票日前60日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選委會提出。說明理由及提案也說明得以郵寄或中選會建構電子系統提供投票人申請不在籍投票。另外,為保障秘密投票,也制訂特別移轉票,應另設特別移轉票票匭,於投票完後即送交瑣轄特別移轉票開票所統一當眾唱名開票。
王鴻薇版本的不再及投票申請,基本上與陳菁徽版本類似。
立法院目前「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共有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民眾黨團、鄭天財、牛煦庭等人提出不同版本,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由於移轉投票地點都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等投票所,等於無涉中國或其他海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