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環境部109年間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台中火力發電廠做出的1800萬元裁罰。環保局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環境部做出撤銷處分不適格,應報行政院執行,判敗訴。可上訴。
台中市環保局認定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3次以違反空污法告發,裁罰新台幣300萬元、600萬元及900萬元,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發電廠不服興訟,案件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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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民國109年間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3項罰鍰處分,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環境部無權做出本件撤銷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判決環境部敗訴,可上訴。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環境保護事項有因地制宜的必要,以解決各地方的特殊問題與需求,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應為自治事項,本件空氣污染防制的環境保護為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
北高行表示,地方政府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訂定較嚴格的排放標準,實務由地方環保機關為查核監督,因此台中市環保局以原裁罰處分據予裁處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北高行指出,台中市環保局的原裁罰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等情形,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其並無予以撤銷、變更、廢止等權限。
合議庭指出,就算認為台中市環保局辦理本件空氣污染防制的環境保護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環境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等,仍非由環境部自行撤銷、變更、廢止等。本件環境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裁罰處分,明顯有違誤。(編輯:方沛清)1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