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爆出持有2259部未成年不雅影像,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起訴,一審遭判有期徒刑8個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日前將他加保5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黃子佼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加保程序、理由並無不足,駁回黃子佼的抗告確定。
黃子佼先前爆出持有未成年偷拍影片,年紀最小的僅11歲,也有15、16歲的受害者。北院歷經5度開庭,認定黃子佼涉犯的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適用修法前的兒少性剝削條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下,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黃子佼二審開庭時,一改之前不認罪態度,坦承部分犯行,承認部分兒少性剝削犯行,並當庭與一名被害人和解。由於本案被害人眾多,高等法院陸續訂出多次調解庭,目前已有21名被害人和解。
今年5月初本案進行調解庭時,高院指出,因審酌檢方併案辦理的黃子佼涉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黃子佼犯罪嫌疑重大,且本罪本刑達5年有期徒刑,再加上黃子佼曾有多次進出中國、香港、日本等地記錄。因此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進行,裁定黃子佼加保5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由於黃子佼在先前檢方偵查中,被諭令35萬元交保,加上這次,保金達到85萬元。黃子佼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子佼的抗告無理由,今日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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