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邱素貞瑜伽天地於105年間無預警歇業,消費者集體提告求償,北院更一審判決邱素貞瑜伽天地須賠新台幣3721萬餘元,經上訴,二審今天判決加碼應賠3957萬餘元,可上訴。

邱素貞瑜伽天地於民國105年4月間無預警歇業,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受理692名消費者提告,要求邱素貞瑜伽天地等連帶給付包括5倍懲罰性賠償金共新台幣2億89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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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邱素貞瑜伽天地應賠償1970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北院更一審改判邱素貞瑜伽天地賠償3721萬餘元,懲罰性賠償仍駁回。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歇業,明顯無法再提供後續課程,應依給付不能的規定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損害金額依據不同契約內容進行推算,包括課程剩餘期限、未上堂數的比例,就終身會員部分,則以平均壽命推估剩餘使用期限。

二審指出,5倍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審酌本件是依民法主張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起訴內容也與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所設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相關規定無關,而且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邱素貞瑜伽天地是為獲利而為惡意侵害,因此不符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這部分請求不成立。

二審合議庭指出,經重新計算賠償金額,除原審判賠消費者3721萬2631元的課程損失之外,消費者尚可再向邱素貞瑜伽天地請求235萬9542元的課程損失,共計3957萬2173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