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9日電)王姓男子因案遭外縣市檢警偵辦,今年至草屯警分局詢問事情後,走出門口撿起木棍打破警車擋風玻璃,當場被員警查獲,法院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4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王男民國114年1月12日在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暨中正派出所前,見警用巡邏車停在中正派出所前,明知警車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竟基於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犯意,手持木棍揮擊警車前方擋風玻璃,導致玻璃因此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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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發現立即上前制止、逮人並扣得做案木棍,王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警察人員對執勤配備使用車輛有保管維護責任,警用巡邏車屬警察職務上掌管物品,因此,南投地檢署依涉犯妨害公務罪嫌偵查終結,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南投地院審酌被告王男僅因細故,就在路邊撿拾木棍損壞警用巡邏車,衡酌被告坦承犯行、教育程度國中畢業等,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編輯:謝雅竹)1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