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公費助理費新台幣384萬餘元,士林地檢署認定,陳怡君等人將詐領款項用於繳房租、買股票等私人用途,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怡君與助理等人。

士林地檢署表示,由於陳怡君、張惠霖在押,全案今天上午移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將由法院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士林地院則指出,收到卷證後,將盡速分案,尚未決定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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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新聞資料指出,陳怡君為台北市議會第13屆、14屆議員,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任職,張惠霖自109年間起擔任其公費助理及市議會研究室主任,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則為陳、張2人的親屬。

新聞資料表示,依規定,議員公費助理薪資須有實際聘用事實才得提報,補助款項應由助理本人領取,陳怡君、張惠霖涉嫌利用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3人名義,偽造聘書簽名,提報台北市議會核支公費助理費用、春節慰勞金與年終獎金,共計詐領384萬8568元。

款項撥入洪于涵等3人帳戶後,為製造金流斷點,張惠霖每月將此筆款項提領取,再轉存入不知情的朱姓友人帳戶,並指示此友人開立支票交由張家蓉,再由張家蓉將支票存入郵局及證券帳戶,作為陳怡君與張惠霖房租及投資股票用途。

檢方指出,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3人均坦承並非實際助理,薪資也非由本人領,陳怡君、張惠霖也承認偽造簽名。

檢方表示,今天全案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陳怡君、張惠霖、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5人;另外,陳怡君及張惠霖涉犯刑法偽造署押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均依法提起公訴,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檢方指出,陳怡君與張惠霖於偵查中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若於審判中坦承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

至於洪于涵、賀璽、張家蓉等3人,檢方認為,3人於偵查中自白,有助釐清案情,且未因本案獲得財物,審酌無前科、素行良好,僅因親情所宥,一時失慮,若於審理中自白,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並予以宣告緩刑。(編輯:張銘坤)1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