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公費助理費新台幣共計384萬8568元,先前曾喊話「我真的要拜託大家相信我的清白,我不是這樣的人。」然而,士林地檢署認定,陳怡君等人將詐領款項用於繳房租、買股票等私人用途,今(3)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怡君與助理洪于涵、賀璽、張家蓉等人。
起訴提到,陳怡君在2019年上任第13屆市議員後,便與綽號「饅頭主任」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共謀,利用胞弟媳、親友掛名助理,偽造聘書與人事資料,自2019年起至2025年2月止,詐領助理薪資、年終獎金與慰勞金。相關金流經層層轉帳、提領後轉入證券帳戶,部分更用於租屋費用,藉此掩飾來源,構成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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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新聞資料新聞資料說明,依規定,議員公費助理薪資須有實際聘用事實才得提報,補助款項應由助理本人領取,陳怡君、張惠霖涉嫌利用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3人名義,偽造聘書簽名,提報台北市議會核支公費助理費用、春節慰勞金與年終獎金,共計詐領384萬8568元。
款項撥入洪于涵等3人帳戶後,為製造金流斷點,張惠霖每月將此筆款項提領取,再轉存入不知情的朱姓友人帳戶,並指示此友人開立支票交由張家蓉,再由張家蓉將支票存入郵局及證券帳戶,作為陳怡君與張惠霖房租及投資股票用途。檢方指出,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3人均坦承並非實際助理,薪資也非由本人領,陳怡君、張惠霖也承認偽造簽名。
檢方指出,今天全案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陳怡君、張惠霖、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人;另外,陳怡君及張惠霖涉犯刑法偽造署押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均依法提起公訴,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檢方續指,陳怡君與張惠霖於偵查中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若於審判中坦承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洪于涵、賀璽、張家蓉等3人於偵查中自白,有助釐清案情,且未因本案獲得財物,審酌無前科、素行良好,僅因親情所宥,一時失慮,若於審理中自白,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並予以宣告緩刑。
此外,陳怡君自2023年8月起,還透過張惠霖收受品嘉建設董事長胡偉良與總經理高明義以「顧問費」名義每月賄款3萬9207元至3萬9219元,總計18筆共70萬5894元。然而,陳怡君多次施壓市府工務局、公園處與自來水處,為建商協調行道樹遷移、臨時用電與污水設施審查程序,對價明確,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面對指控,陳怡君辯稱,聘書與帳戶非其主導、提款卡「只是放在包包備用」,對金流不知情,顧問費也非她收取。張惠霖則承認操作金流,聲稱款項是補貼辦公室。胡偉良、高明義則供稱,付費是為避免行政拖延,屬「友誼贊助」,未與議員談妥對價。
另議會研究室主任楊蕙綺、資產公司負責人徐秀蘭及掛名助理陳衛德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士林地檢署表示,由於陳怡君、張惠霖在押,全案今天上午移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將由法院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士林地院回應,收到卷證後,將盡速分案,尚未決定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