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發言人、曾任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的陳宗彥,遭控於擔任台南市府官員期間接受酒店性招待,台南地方法院宣判陳宗彥無罪,引發各界譁然。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參酌卷內監聽譯文中所提及之陳董,為一般敬稱的性質,並無證據即為本案陳姓被告,其餘卷內相關事證亦無法證認定陳姓被告曾2次接受性服務之事實,舉證不足,均應諭知無罪判決。」判決理由公布後,各界更是議論紛紛。
台南地檢署起訴主要內容如下:民國100年7月20日至107年6月1日先後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與民政局局長之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之前,受王孝瑋之請託,協助當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申請調動事宜。位於臺南市中西區「慷樂隊酒店」、「皇龍酒店」、「天上人間酒店」實際負責人連家樑,以及其特別助理王孝瑋,便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共同安排酒店女服務生為陳宗彥提供價值新臺幣12,000元之免費性服務。陳宗彥於102年3月間二度致電當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秘書,請託留意此一平調案,嗣該偵查隊副隊長則於102年6月間依願平調。
精選報導:陳宗彥遭控接受性招待2次 台南地院判無罪
連家樑、王孝瑋曾於102年5、6月及8月間,因連家樑向臺南市政府提出之「李詠恩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屢遭退件,而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陳宗彥除指導進行改善等事宜外,亦允諾協助處理。連家樑、王孝瑋為答謝陳宗彥,便於102年11月9日晚間,於陳宗彥以不詳方式委請王孝瑋代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時,再次為陳宗彥免費提供價值12,000元之性服務。
起訴罪名:(一)被告陳宗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二)被告連家樑、王孝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
而台南地院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一)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之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且於翌日凌晨出現王孝瑋接到酒店員員工詢問「秀錢」從哪邊抽之問題後,答稱「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你同學寫陳董」之通話內容。(二) 但陳宗彥否認接受性招待。而連家樑、王孝瑋除否認提供性服務之外,亦均無法確定所謂之「陳董」即為陳宗彥。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宗彥向王孝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亦稱呼為「陳董」之內容。因而難以確認上述監聽譯文上具有一般敬稱性質的「陳董」即是陳宗彥。卷內除了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外,並無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曾於102年12月26日接受免費性招待之事實,故認為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
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一) 此部分僅有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與酒店男、女員工之電話監聽譯文為證,並無當日王孝瑋與陳宗彥通訊內容。
(二) 在此之前之102年10月31日,監聽譯文雖出現王孝瑋因「陳董」要叫小姐,而挑選安排「愛佳」出場之內容。但譯文中之「陳董」亦未能證明為陳宗彥,無從推論出王孝瑋於112年11月9日電話中詢問「愛佳有沒有上班?」,是為了提供「愛佳」為陳宗彥提供性服務之結論。(三) 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於102年11月9日曾從事性交易或接受性服務之事實,此部分亦屬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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