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近期通知原以中國人士身分經核准來台定居設籍,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補繳相關證明文件。針對於「兩岸條例」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即來台定居設籍的相關對象,大陸委員會昨(16日)提出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的6種類型,以及得申請改以「延後赴陸辦理」的3種類型,移民署將自今(114)年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申請,以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

移民署表示,已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公布申請書、具結書及申請流程等文件,並滾動更新問答集圖卡等資訊,自今(114)年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申請,請符合相關事由的民眾,併同佐證文件親送至該署各縣市服務站、紙本郵寄或傳送檔案至專案信箱([email protected])等方式提出申請,該署受理後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

移民署強調,對於之前已接獲反映的陳情案件,已加派人力逐案檢視,若符合相關事由則據以審核,當事人不用重新申請,但若有必要補正佐證文件或補充說明,該署會主動通知辦理,政府會盡最大力量提供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