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民黨將透過立法院提出兩項「反戒嚴」及「反廢死」兩項公投,中選會今(22)日表示,公投法所指「創制」,是指「從無到有」的過程,並非是「從有到有」或「從無到無」的過程。「複決」則透過公投決定要求政府廢止或要求停止的民主訴求。若是無效力的諮詢性公投者,除是否符合公投法規定外,則屆時要如何施行或辦理等情,允斟酌之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宣布將提出「反戒嚴」、「反廢死」兩項公投反制綠營大罷免。在反戒嚴公投方面,公投提案主文擬為「賴清德總統定位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擔心兩岸進入準戰爭狀態。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是否有當?敬請公民公決。
至於在反廢死的部分,公投提案主文擬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不過,中選會再度表示,一、有關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指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先就前者「創制」來說,是指現在政府沒有做的重大政策,擬透過公投的民主程序,希望政府能夠制定並施行新政策,這是「從無到有」的過程,並非是「從有到有」或「從無到無」的過程,而有其法律邏輯基礎。
至於後者「複決」則專指對政府依法實施的重要政策,則擬透過公投決定的民主程序,要求政府予以廢止或要求停止的民主訴求。以上「創制」或「複決」則無論是各國公投制度、比較公投法或司法實務見解,暨長久以來的選務法令實務及有關法政學理學說等,都是如此見解。
中選會說,二、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指前述「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至立法院交付公投案依法並不及於「法律之複決」或「立法原則之創制」,則為現行法所定),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另公投法第30條則規定公投決定結果要有其法律效力,若是無效力的諮詢性公投者,除是否符合公投法規定外,則屆時要如何施行或辦理等情,允斟酌之;惟中選會並未收到媒體所詢之立法院決議擬交付辦理之公投案,依媒體報導所指,諒立法院尚在討論階段,且中選會亦為合議制的獨立機關,屆時若有收到經立法院決議並交付公投函文後,則會召開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並依公投法規定再做適法暨適當之處理。其他,自無其他評論或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