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1)日公告指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下稱災防辦)前主任吳武泰多次接受受評單位飲宴招待與續攤、涉足不妥當場所及酒後言行失檢,且對所屬為性騷擾行為,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13位審查委員已於日前全數審查通過王幼玲、趙永清、鴻義章委員所提的彈劾提案,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對此,政院官員表示,行政院於知悉該案情事後,即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懲處、調職,對於監察院的認定與懲戒處分,政院予以尊重。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吳武泰擔任行政院災防辦主任期間,辦理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時,多次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受評單位飲宴招待與續攤、涉足不妥當場所及酒後言行失檢,又利用公務上的權勢及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的屬員有性騷擾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據彈劾文指出,被彈劾人吳武泰性騷擾事件成立時,行政院予以記過1次、調離現職之處置,惟監院詢問行政院表示,被彈劾人自災防辦主任調任參事後,工作業務量減少,其職等、薪水沒有改變,並領有主管加給。又考量被彈劾人之身分、職位、被害人為複數及所受影響,被彈劾人所受懲處不符比例原則。監院詢問被彈劾人時,仍否認違失,認為檢舉人指摘其性騷擾等情事,皆因檢舉人升遷未果,挾怨報復,不認為其相關言行是性騷擾。

政院官員表示,行政院於知悉該案情事後,即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懲處、調職,對於監察院的認定與懲戒處分,政院予以尊重。

監察院於114年3月11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趙永清、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今天公告該件(114年劾字第5號彈劾案)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107年至112年間擔任災防辦主任,係高階主管並肩負提升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效能重責,惟辦理災害訪評業務期間,利用出差機會多次接受受評單位飲宴招待與續攤、涉足不妥當場所及酒後言行失檢,非僅有損評核督導身分、有失公務員品位,亦影響行政院形象,核其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18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第1項、第9點等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失職行為。

二、被彈劾人未能謹守分際,尊重甲女、乙女人格尊嚴,利用公務上之權勢與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之甲女、乙女有性騷擾之行為,致甲女、乙女受到驚嚇、身心嚴重傷害,且妨害同事人際關係之信任,經行政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該當行為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2項規定之性騷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等規定。

三、行政院對被彈劾人上揭違失行為分別核予記過2次、記過1次之行政懲處並予以調職及112年考績列為乙等,惟衡酌行政院作為災害防救統籌指揮機關,災防辦代表行政院對各地方政府之防災機制進行訪視督導,於防災體制扮演極為重要角色,而被彈劾人身為災防辦主任,更應謹慎自持,謹守分際,卻多次接受飲宴招待、續攤、出入不妥當場所與酒後行為失檢,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又被彈劾人身為甲女、乙女之主管,卻逾越合理的職務監督關係與分際,對甲女、乙女有性騷擾之行為,造成渠等感於自身安全之威脅而心生畏懼,影響其工作表現。核其上述言行不當及損其職位尊嚴之違失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並對公務員及行政院之形象造成損害,被彈劾人身為高階資深主管卻觀念偏差且仍無悔意,行政院予以「記過2次」、「記過1次」之行政懲處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不符比例原則。爰此,被彈劾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違法失職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