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至20時48分許為警攔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14)年3月4日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已於今(7)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113年8月19日17時30分許下班後,在辦公室飲酒,同日17時45分許,自宜蘭地院停車場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其上路後,先搭載A書記官,沿路緩慢行駛,三度於路邊停留時間合計約1小時。20時48分許,回程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為警攔查,發現該車內有濃厚酒味,要求其下車後,發現其有明顯之酒容、酒氣、酒態,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mg/L)。

二、被彈劾人縱使扣除於路邊停留3次,合計約1小時,實際酒駕時間仍長達約2小時,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謹慎義務,並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案。核被彈劾人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本件有懲戒之必要,應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