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期清查公務人員是否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護照、定居證、居住證等證件,陸委會今(28)日表示,相關查核為依法執行,公職人員有配合之責,並駁斥藍委指控其「違法濫權」要求公教人員具結的說法,強調此舉符合現行法律規範,並無侵害公職人員權益。

陸委會指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若公務人員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即喪失擔任公職的資格。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2004年起明確規定,國人若取得中國大陸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無法擔任公職。由於現任公職人員中確有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案例,因此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確認未在中國大陸設籍、領有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以加強宣導法令。

對於藍委質疑具結要求違法,陸委會強調,公務人員在擬任時即須對多項事項進行具結,這是行政管理的常規做法,並非額外施加義務。政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不妥之處,更無違法情事。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國人若向中國大陸申領上述證件,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因此,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確認未違反忠誠義務,屬於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並不涉及對公職人員權利的侵害。

此外,陸委會提及,中國大陸法規規定,申領「居住證」須在當地居住六個月以上,而台灣公職人員依國家現行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符合該申領條件。因此,若有公職人員確實領有「居住證」,其所屬機關有責任釐清其取得證件的過程,並查明是否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管理規範,否則即成為中國大陸推動統戰與「融台」策略的鐵證。

陸委會強調,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應遵守法令並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有利於國家的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職公職人員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屬於政策規範與行政管理權限,全體公職人員均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