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2/3至2/19,中選會收到的罷免案送件數。
【更新】中選會再次說明公職選罷法第131條「適用舊法」規定
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於114年2月18日公布施行,中選會表示,上開法律修正,增列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該會已配合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格式。
中選會指出,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增訂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配合前開法律修正條文之公布施行,該會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增列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未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不予受理,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應予刪除等規定,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格式,則增列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前開辦法修正條文亦將施行,修正後提議人名冊格式已上傳中選會網站「選舉罷免表單下載」專區,此類資訊皆依法公開。
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提出之公職人員罷免案,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至於前開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之公職人員罷免案,依該法第131條規定,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最後,中選會提醒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也新增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請民眾務必遵守法律規定,以免觸法。
中選會表示,從2/3早上08:30起迄2/19下午17:30止,中選會所收到的罷免案送件數為64案,其中54案為立委罷免案(部分案件罷免對象為同1人,或經不予受理程序後重行送件者,依例仍予列計),1案為市縣長罷免案,9案為市縣議員罷免案,此等案件既已經進入處理程序,依法辦理,餘自不予評論或回應。
對於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適用問題,中選會再次說明: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中選會暨各地選委會定當依此特別規定辦理相關選務,特予敘明。查2007年11月6日修正新增公職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此條規定理由就罷免程序而言略以: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對於如何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若新舊法規定不同時,當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特增列本條規定。亦即,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此為特別規定;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