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已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明確性原則,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7日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涉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審判長為呂太郎,成員包括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組織法是有關立委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委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相關規定在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作適當解釋,並沒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