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新北地方法院審理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地下匯兌案,合議庭4度裁定交保,交保金提高至2億元,並施以電子監控,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駁回抗告。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郭哲敏、張旭昇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涉犯銀行法的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郭哲敏、張旭昇有逃亡之虞。
新聞資料表示,審酌本案已辯論終結,並訂今年5月29日宣判,再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出的郭哲敏、張旭昇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的意見,以及郭哲敏、張旭昇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不法所得、羈押期間等情,認為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的約束力,而能防止他們逃亡,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
高院表示,檢察官抗告主張郭哲敏、張旭昇有逃亡、串證之虞,且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且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郭哲敏、張旭昇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事由。
高院進一步指出,原裁定諭知的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庭訊問所表示的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也符合檢察官於原審羈押庭訊問時所表示的意見,至於其餘檢察官所指涉部分,因未具體指明依據,據此認定檢察官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引爆檢警出入爭議場所風波的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線上博弈網站及地下通匯,案發後潛逃海外被新北地檢署通緝。民國112年8月,郭哲敏在泰國被法務部調查局押解返台,遭羈押禁見;同案共犯張旭昇於郭哲敏到案後投案,也遭羈押禁見。
檢方依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郭哲敏等人,全案移審新北地方法院,仍裁定郭哲敏羈押禁見。
113年4月,新北院一度裁定郭哲敏以新台幣5000萬元交保,案經檢方抗告,高院發回更裁,新北院改裁定羈押禁見。同年11月,新北院再度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並施以電子監控。檢方不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高院再度發回,新北院第3度裁定交保,金額增加至1億元。
檢方不服交,再度提起抗告,高院又發回更裁,新北院開庭訊問後,改裁定郭哲敏羈押禁見。由於郭哲敏羈押期限將屆滿,新北院開庭訊問後,今年1月第4度裁定郭哲敏交保,金額再增加至2億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施以電子監控。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今天做出裁定。(編輯:張銘坤)1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