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利用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擴大開發案收賄500萬元遭檢方起訴,並求處12年重刑。桃園地院今(14)日召開第三次準備程序庭,不過鄭文燦的委任律師陳永來在事前向法院遞狀,聲請法官先將今日的準備程序庭取消,待檢方提出前案簽結的完整卷證,並讓律師團有3個月的時間釐清相關被告的監聽譯文與錄音音檔是否相符。

鄭文燦下午由律師陳永來陪同,比開庭時間2點半早了約20分鐘抵達桃園地院,面對媒體提問,鄭未有回應即步入法庭。據了解,鄭文燦的律師團之前向法院聲請調取桃園市政府會議記錄、同案被告監聽音檔,以及調查局與檢方偵訊的相關檔案,律師陳永來於今開庭前向法院遞狀,提出5點陳述意見,狀中首先提到,關於本案起訴書所附證據清單的證據能力,對於非供述證據中相關行政機關出具的函文資料、會議紀錄均不爭執,但有關監聽譯文及會議錄音檔、逐字稿等衍生性證據,希望能讓辯護人予以核對內容後再行表示意見;另就供述證據部分,也希望讓辯護人另行具狀,對證據能力完整表示意見。

第二點,辯護人向法院調取5次會議之錄音光碟,希望法官給予6週時間,令辯護人得以核對錄音內容與卷內檢察官所附之會議錄音檔、逐字稿是否相符,若有不符之處,辯護人會於該期間內自行製作譯文並確認勘驗範圍,向法院提出聲請。

第三點,辯護人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向法院調取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黃芷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錄音、錄影光碟,總筆錄時長為126小時29分鐘。經核算辯護人自行勘驗前開錄音、錄影光碟,並加上相關討論、確認、撰狀時間,工作時數略以總筆錄時長之四倍計算,共為506小時。雖本案有3名辯護人,但辯護人除本案外,還有其他案件須辦理,而本件事涉當事人權益甚鉅,如此龐大筆錄證據能力確認,尚難全部委以事務所助理進行確認,以每名辯護人每日2小時工作時數估計,每月不休息共計可工作180小時(計算式:2小時*3辯護人*30天)。是以,就本件調詢及偵查筆錄整理預估工作時數略為3個月(即540小時),懇請法官給予3個月的工作時間。

第四點,經辯護人檢視全案卷宗發現,檢察官於本案所附卷證資料中,也有將前案簽結案號之卷宗資料擷取附於本案卷證中, 足徵本案檢察官將本案先前簽結之案號資料選擇性的附在本案起訴案號資料中,此實已嚴重妨害辯護人之辯護防禦權。 誠如辯護人於開庭時陳述,檢察官本於職責本應就被告有利、不利事項均應一併注意,前案既經簽結,必然存有對被告有利之理由及認定,再者檢察官亦有將前案簽結之卷證資料援引在本案卷證中,故檢察官自有提出前案完整卷證之義務。

最後,陳永來指出,本案原訂於今日下午在桃園地方法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但前開事項均涉及證據能力意見之完整表達及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為避免浪費法官時間,致使準備程序期日空轉,建請將今日的庭期予以取消,待上揭事項均辦畢後,再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