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111釘孤支」號召上街,不過,法務部今(13)日提出報告指出,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一節,法務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之保障,均予以尊重。但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民眾黨1月11日針對柯文哲所受司法正義號召民眾「釘孤」上街。民進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鍾佳濱則邀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題報告。針對性相當明顯。
司法院報告指出,依本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第718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集會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司法院表示,所以「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之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之保障。
不過,法務部報告指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另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本部予以尊重。惟集會遊行中,因個案具體狀況,如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下列罪名:
一、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5條規定「(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3
(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三、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刑法第150條規定「(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五、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六、 集會遊行法第29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
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八、 刑法第309條妨害名譽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有關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一節,法務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之保障,均予以尊重。惟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