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人涉入京華城案、政治獻金假帳案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2日更裁裁定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等4人,皆羈押禁見3個月,柯文哲等4人陸續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1日深夜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不得再抗告。柯文哲等4人確定延押3個月,今年農曆春節要在台北看守所過年。

高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雖然否認檢方指控貪污等罪嫌,但是依卷內證據,足以認定柯文哲等4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行及貪污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

高院續指,且柯文哲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未來刑責可能很重,更增加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性。高院合議庭審酌柯文哲等人身分、地位、經濟等情形,足以認定他們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明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高院表示,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被告等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的必要,核無不合。柯文哲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也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他們並沒有羈押必要性及羈押原因。

高院合議庭經核閱本案相關的卷證資料,認為柯文哲等人的抗告主張,均不足採信,為無理由,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由於柯文哲等4人的卷證繁多,高院合議庭閱卷評議至深夜11點50分裁定,本件裁定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黃翰義、陪席法官王耀興、古瑞君。

台北地檢署去年12月26日偵結京華城等案,指控柯文哲涉收受沈慶京1710萬元賄賂,圖利讓京華城、鼎越公司取得121億餘元不法利益,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以及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等4罪起訴柯文哲,求刑28年6月,及涉行賄的沈慶京、收賄的應曉薇及李文宗等同案被告10人。

案經高院二次撤銷發回,北院2日接押庭裁定柯文哲等人羈押禁見,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應曉薇不服遭北院裁定羈押禁見,提起抗告。高院11日深夜駁回抗告確定。此外,北院已排定1月23日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將提訊李文宗、傳喚獲交保的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都發局總工程司邵琇珮等3人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