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26日起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競辦財務長李文宗、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等人,27日凌晨台北地院裁定5人可獲交保,但北檢針對柯、沈、應、李4人提抗告,高院今(29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台北地院原裁定柯文哲3000萬交保、沈慶京4000萬交保、應曉薇1500萬交保、李文宗1000萬交保,4人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北檢不服提出抗告,案件由高院審理。
高院今早撤銷原裁定,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李文宗都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沈慶京涉圖利、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應曉薇涉嫌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原裁定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理由屬實不備。
合議庭表示,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
合議庭提到,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