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昨(20)日三讀修正通過的憲訴法部分條文。台北律師公會今(21)日發表聲明指出,憲訴法修正通過後,若立院長久不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或消極不行使職權,將使憲法法庭遭到架空,其職務行使屬違憲。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 15人時,總統應於兩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人。
律師公會指出,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78條定有明文。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依前開憲法規定,明定「司法院置大法官 15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依前開憲法規定設置憲法法庭,肩負確保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義務。
尤其,依照憲法法庭所公布之統計,憲法法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底,共計收受聲請案件 6,720件,其中人民因受終局判決認判決或所適用之法律違憲侵害基本權而聲請之案件共計 6,444件,法院因認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而聲請之案件有 52件,占憲法法庭受理案件之比率達 96.67%,顯然憲法法庭主要處理人民認為基本權受侵害之案件,自屬保障人民基本權益不可或缺之憲政機關。
由於憲法法庭為我國在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用以監督、制衡其他國家憲法機關以避免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益,為維繫國家民主憲政體制及維護人民基本權利不可或缺之必要機制。是以,確保憲法法庭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
律師公會表示,立法院固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並依憲法第62條之規定由立法委員組織並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然立法權之行使應恪遵憲法,倘若部份立法委員藉由立法權之行使,強令其他憲法機關因而不能組成或正常運行發揮其憲政功能者,即屬違背制憲者之信賴,更屬背棄對憲法忠誠義務之行為,違背渠等就職時向全國人民宣誓必恪遵憲法之誓言,而辜負人民之付託與信賴,自屬重大失職之行為。
律師公會指出,針對昨日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43條修正草案的三讀,明定除另有規定外,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 9人。由於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等 7名大法官今年10月底任滿,立法院對於賴清德總統提出的正副院長與 5名大法官之候選名單,迄今均未就人事同意權之議案進行審議,立法院多數政黨在現任大法官僅有 8名之客觀現實下,三讀通過上開規定,已使目前僅有 8名現任大法官的司法院無法組成憲法法庭並行使職權,此一新修之憲法訴訟法已嚴重破壞我國維護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確保憲政機關權力分立制衡的既有機制。
律師公會示警,此法通過後,若立法院長久不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將架空憲法法庭的職權行使;縱使立法院接續行使人事同意權以為彌補,未來只要有大法官因故出缺或部分大法官為確保審判公正而迴避案件之審理,致得參與評議之大法官未滿 10人,則憲法法庭遭到架空無從行使職權之風險仍隨時存在。司法院釋字632解釋認為立法院消極不行使職權致憲法機關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而本次立法院通過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立法院以積極之職務行使行為刻意架空憲法法庭,其職務之行使更屬違憲,要無疑義。
律師公會表示,本次憲法訴訟法的修正,造成處理案件絕大多數都是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的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更喪失監督、制衡其他國家憲法機關濫權,確保權力分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功能,在舉國民眾對此修法提案高度關注且憂心的情況下,立法院仍明顯違背其就職時之誓言並辜負人民之付託與信賴,三讀通過本次修法,甚感遺憾。並籲請立委諸公應儘速為適當之處置,以妥適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及維護我國長年建立之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