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男子陳彥翔前年6月深夜縱火焚燒自家經營的正義輪胎行,導致母親、妻子、3名子女等8名至親葬身火窟,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死刑,二審高等法院11日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檢察署回應,被告應判死刑,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高檢署指出,陳彥翔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放火導致88名至親死亡,已經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個案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罪行,陳彥翔罪無可逭,沒有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新竹市東大路正義輪胎行前年6月遭縱火,陳彥翔因瑣事與家人起口角,憤而潑汽油燒自家店面、住處,導致陳母、妻子、3名子女等8名至親慘死,犯後還矢口否認,新竹地檢署起訴時求處死刑,新竹地院去年9月認為罪無可逭,判處死刑;高法二審今日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定,陳彥翔犯行屬最嚴重的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其動機、目的具倫理特別非難性、行為手段特別殘酷,所生危險及損害則有嚴重破壞性及危害性;陳彥翔自首時哭求警員救火救妻兒,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並向警員借槍自盡,法官認定符合自首,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
合議庭指稱,經減刑後,無期徒刑已可滿足陳更生改善的特別預防目的,若再向下調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將難予反映陳所犯的最嚴重犯罪、應嚴厲非難之可責性,也有礙其長期矯治輔導以改善性格的空間,有違刑罰目的,再審酌被害人及家屬等人意見後,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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