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改為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等,今(28)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第1085條之條文本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經過修正後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的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不當對待,所以修正民法1085條有關父母懲戒之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非身心暴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