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審理「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線上賭博網站及地下匯兌案,集團洗錢金額約217億,曾在檢警搜索前潛逃出國,但法官認定郭哲敏和親信張旭昇均已無羈押必要,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張旭昇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等處分,檢方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新北地院仍認定均無羈押必要,裁定郭哲敏以1億元、張旭昇1千萬元交保,檢方2度抗告,高等法院認為,兩人再次逃亡可能性甚高,一審未說明何以替代處分可代替羈押,再度撤銷發回更裁,不得再抗告。

高院裁定指出,郭哲敏、張旭昇先前均有逃亡事實,在國外亦有相當資力與生活條件,再次逃亡可能性甚高,新北地院裁定命郭哲敏、張旭昇各以1億元、1千萬元、均限制出境、出海,並施以電子監控等替代處分,是否足以擔保2人絕無逃亡可能,不無疑問。此外,郭哲敏、張旭昇2人之間,以及張旭昇與其他同案被告之間,是否無串證可能,新北地院原裁定並未妥適說明,亦有不當。高院認定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今又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郭哲敏涉賭博、地下匯兌案,卻在檢警搜索前逃出國,去年8月才被檢調從泰國解送回台並羈押禁見獲准,檢方去年11月追加起訴郭哲敏及其親信張旭昇。移審後,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今年2月底延押禁見2個月,但合議庭4月裁定2人交保,檢方隨即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新北地院合議庭5月裁定續行羈押禁見,期間歷經數度延押,兩人迄11月間都羈押禁見。

合議庭日前指稱郭哲敏、張旭昇均無羈押必要,裁定郭哲敏以5千萬元、張旭昇50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及施以電子監控。不過,檢方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新北地院審理後,本月18日裁定郭哲敏、張旭昇交保金各加一倍,改為郭哲敏1億元、張旭昇1千萬元交保,且仍限制出境出海與住居、以及接受科技監控,還新增每天上午10點至12點之間,在指定門牌號碼前,用手機拍攝自己臉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